環境諮詢委員會開會討論檢討空氣質素指標,本港空氣質素指標每五年檢討一次,上次在2014年更新。環保署建議,收緊二氧化硫和微細懸浮粒子(PM2.5)的濃度限制,並將容許PM2.5超標次數由9次增至35次,但認為臭氧和微細懸浮粒子(PM10)沒有收緊空間。有委員質疑為何不收緊臭氧等濃度限制,又憂慮和增加容許超標次數會影響市民健康。環保署解釋,定立指標是希望按實際可行性劃線,方便評估工程環境影響而進行發牌,又指增加容許超標次數是參照外國做法。
環境局副局長謝展寰強調,現時制定空氣質素中期指標的做法,與世衛要求一致,可令政府制定有效改善空氣措施,和在發牌和環評上有依據,最終仍會以達至世界衞生組織指引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