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會議員指,政府建議的移交逃犯新安排,涵蓋的罪行範圍太闊,相信無專業人士能完全了解所有相關法例,商界也無所適從,擔心在外地營商時會誤墮法網,要被移交,又指法庭處理移交請求時,一般只會審視雙方理據和可能招致的罰則,不會如處理本地案件的審訊般全面。
保安局晚上回覆指, 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會進行移交,而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如欺詐、偽造文件等,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否則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所以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局方重申這次修例建議,目的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亦填補現有制度的漏洞,讓政府可以與現時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以同一標準及互相尊重的原則,處理嚴重罪行逃犯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