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懷疑因為物業投資失利陷入財困,向三名下屬借貸7萬元,違反公務員不可向下屬借貸的規定,早前承認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及一項索取及接受利益罪,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吳麟光在2012年開始因炒樓出現經濟問題,前年更因為欠交稅款被稅局扣糧,向兩名同僚各提出借款3萬元被拒,另一名下屬則願意借出1萬元,被告事後有還款,廉署去年接報後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