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提高和職業安全相關罪行的罰則,加強阻嚇力,計劃將最高罰款額,由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則由半年調高至兩年。針對極嚴重的違法個案,目前只可以在裁判法院審理,當局建議可以容許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判處較高刑罰,而極嚴重個案的罰則,就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鈎,建議訂為營業額一成或600萬元,以較高者為準,最多監禁3年,發出傳票的時限,則建議延長至一年,以便勞工處調查嚴重個案。
香港建造商會第一副會長林健榮指,工業意外並非因為罰則過低所致,批評政府將罰則與營業額掛鈎的做法不切實際,不必要地加重僱主壓力。勞聯立法會議員潘兆平認為,將極嚴重罪行的罰款訂在營業額一成的比例,對大企業而言仍然不足,未能鼓勵更著重職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