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旺角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其餘三人被控暴動罪,四男五女陪審團第三日退庭商議期間,傍晚向法庭提出兩個問題,尋求法庭指示。陪審團提出,法律指引中所指的「鼓勵」,是否代表被告要真誠相信他的行為能夠鼓勵到在場人士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法官黃崇厚指,陪審團只需要決定被告是否有鼓勵的意圖,以及被告作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有鼓勵效果,毋須決定被告是否相信行為有效果。
另外,陪審團又提出,在非法集結罪名中所指的「意圖導致任何在場的人有訂明害怕」,是指被告想自己的行為導致人害怕,抑或是即使被告無心,但他的行為本身已經導致人害怕。法官黃崇厚指,問題的關鍵是被告是否有意圖,並非行為本身會否令人害怕;若果陪審團肯定被告有意圖,有關行為的後果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