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闖入立法會抗議,其中4人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之前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至入獄3星期不等。終審法院上午駁回4人就定罪和刑期的上訴許可,兩名被告葉寶琳及黃根源需即時入獄服刑。終院稍後頒判詞。
代表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示威自由,指立法會行政指令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他表示,行政指令目的是要求公眾在立法會範圍守秩序,並非將無關痛癢的不當行為刑事化,當日被告在立法會大堂示威,未有影響一樓的會議進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被告行為明顯不守秩序,指市民享有示威權,但立法會正在開會,部分地方會有人出入,因此有合理期望其他人需要遵守秩序。提出上訴的葉寶琳及黃根源,之前在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至3星期;張貴財及周諾恒就各被判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