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本台節目表示,修訂《逃犯條例》的移交門檻,由一年刑期增加至三年,是因為要確保市民對新制度安心,亦是以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判刑三年的罪行作參考。他說,在移交疑犯的問題上,除了法庭會把關,律政司亦會把關。他舉例,曾經有八宗因為和相關國家無移交協議而拒絕,另有七宗雖然有協議,但因為證據不足或不符雙重犯罪原則而拒絕。李家超強調,不應將今次修訂《逃犯條例》的個案形式與長期協定混為一談,強調香港和內地的長期協定仍在商討,相信總有一天可以成事,屆時必定會再交到立法會審。他又相信今次的修訂,不會比外國實行普通法的任何一個先進國家有好大分別。
李家超又說,不認同修訂《逃犯條例》會令到政治犯被移交,因為條例明文規定屬於政治性質犯罪並不會移交,條例中亦有列明,如果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人身自由受限等亦不會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