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本台節目指,修訂《逃犯條例》並非為單一司法管轄區而設,內地亦都向香港解釋,如果要應用相關條款,必定會「歸口管理」,不接受地方級別的機關提出,而要提升到相信是部級去提出要求,透明度亦會受保障,因為案件會在法庭聆訊,大眾可以透過傳媒第四權,在陽光下了解雙方的抗辯理由。李家超強調,不應將今次修訂《逃犯條例》的個案形式與長期協定混為一談,強調香港和內地的長期協定仍在商討,相信總有一天可以成事,屆時必定會再交到立法會審議。他又相信今次的修訂,不會比外國實行普通法的任何一個先進國家有好大分別。至於移交門檻,由一年刑期增加至三年,李家超說是要確保市民對新制度安心,亦是以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判刑三年的罪行作參考。

李家超又說,不認同修訂《逃犯條例》會令到政治犯被移交,因為條例明文規定屬於政治性質犯罪並不會移交,條例中亦有列明,如果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人身自由受限等亦不會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