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涉嫌搶政府職員手機案,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許智峯下午繼續出庭自辯。主控官質疑,許智峯最初取走了職員手上的紙張,看到當中顯示的是公開資料,包括議員相片和名稱等,在大約一至兩秒內,就取走職員的手機,認為許智峯在當刻根本無事實基礎去說服自己,職員是正在做違法事情。

許智峯不同意,指自己行為的理據和基礎,是基於認為俗稱「狗仔隊」的立法會監察小組,監察及記錄議員行蹤和出現時間的做法是違法,令他要向職員查詢和阻止,但強調行為並非出於對「狗仔隊」的不滿。許智峯又提出,他曾經去信行政署投訴,表明反對「狗仔隊」收集他的資料,但情況仍然繼續,認為顯然違反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