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政府計劃修訂《逃犯條例》,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入稟狀要求法庭頒令,聲明行政長官發證明書處理移交請求是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修例不設追溯期,以及將劉鑾雄引渡到澳門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入稟狀指,劉鑾雄早年因為身體嚴重不適,缺席澳門受審,但澳門法院繼續審理案件,認為劉鑾雄未有得到全面及公平的審訊。而本港法例保障市民免受不公平審訊,修訂《逃犯條例》將會剝奪這項保障,未能達至《普通法》及憲法的標準。入稟狀又指,如果修例獲通過,可能出現有人即時被非法扣留,法院應盡早介入。
律政司回應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適宜評論,會根據法律和司法程序處理。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表示,法庭在法例未審議通過前,一般不會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公民黨郭榮鏗表示,本港以往同類案件較少,目前亦難以評估有關申請會否影響立法時間表。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司法覆核是過早及浪費資源,她指條例仍未首讀,亦未知議員會如何審議及修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