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再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發聲明,指修例的實際作用,是取消目前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內地的限制,行政長官將成為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唯一決策者。聲明指,特區政府多次提到現行法例有漏洞的講法是誤導,認為現有安排是立法機關在1997年時考慮到與內地有不同的司法系統,以及內地在保障人權方面的記錄,而作出的慎重決定,特區政府未有解釋目前內地有甚麼有變化以至可以修例,又認為新安排有很多不確定性,即使刪除了9項經濟犯罪,仍然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對在港人的保障亦很少。
聲明說,政府聲稱修例是要處理港人在台灣涉嫌謀殺後潛逃返港的案件,但台灣當局表明不接受港府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灣交涉,既然如此,港府就不應該急於提出這項有爭議的建議,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