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佔領現場,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黃之鋒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開審。

黃之鋒代表律師駱應淦說,原審法官指黃之鋒當時向執達主任提問,是挑戰對方,阻礙執行職務,但對「挑戰」一詞的定義並不清楚。他認為,原審法官只留意提問內容,但沒有考慮當時的語氣,是否存在挑戰或挑釁的態度。律師又說,黃之鋒當時即使有向執達吏發問,但亦無證據顯示黃之鋒當時帶領或組織其他示威者阻礙執達吏執行職務,此外,雖然黃之鋒是社運人士,但法庭判刑時,應只考慮黃之鋒當時行為,而非他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