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佔領現場,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黃之鋒就刑期提出上訴,今早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審,法官聽取雙方理據後,押後裁決。
黃之鋒一方指,原審法官在考慮黃之鋒是否挑戰執達吏時,沒有考慮黃之鋒當時的語氣同態度,又說法官量刑時應針對黃之鋒當時的行為,而非他社運人士身份,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律政司一方說,黃之鋒當時擔當領導角色,行為令示威者之間衝突加劇,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認為即使考慮黃之鋒當時的年齡,仍然有需要判處比其他示威者較高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