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2013年拘捕一名女子,指她以盜版或不符合退換條款的衣物,向時裝店換貨,涉嫌欺詐,但警員在搜屋和盤問時都出現刑事調查程序不當,包括檢取證物前無警誡,以及以似乎威嚇和誘勸被捕人認罪,最終法庭撤銷起訴。女子向投訴警察課的投訴,在監警會介入下,由原本「無法證實」,分類為「證明屬實」,分別要向其中一名警員作警告,另外三名警務人員要作紀律聆訊。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形容,案件最終處理是近年最嚴重的個案,曾經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最終未有起訴有關警務人員。

在個案中,投訴人父親在警員搜屋時錄音,發現警員未有按警務程序事先警誡,但在記事冊和警誡時都聲稱有警誡;另外一名警長和兩名警員,在錄影會面前,長時間不當盤問投訴人,包括聲稱如果不合作會考慮拘捕她父母及勸她認罪下只會被罰款,盤問過程被投訴人以手機錄音記錄,三名警務人員無記錄盤問過程,只記錄以70分鐘套取指紋。監警會認為是涉事警員以長時間套取指紋掩飾不當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