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運動發起人及參與者共九人,被控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今早宣判。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共被控三項控罪,三人均被裁定「串謀公眾妨擾」罪成,而戴耀廷及陳健民另一項「煽惑他人公眾妨擾」亦罪成;至於「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三人均罪名不成立。其餘六人面對的控罪全部罪成。法官陳仲衡在判決書中指,三名發起人在13年3月發起「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錯誤量度行動帶來的破壞程度,公民抗命的概念雖然被香港接納,但並非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最後提前宣佈佔中,只是修改了原定在中環遮打道的佔中行動,這個「協議」仍然構成「串謀」達至中環附近一帶公眾妨擾,不論原定或實際造成的佔領,均不合理及不為法律容許。法官強調,各項煽惑控罪的定罪元素,無須依賴最終阻礙道路的實際規模,而今次的定罪,不會對行駛言論和集會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至於黃浩銘的「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名,法官指是因為黃浩銘在灣仔分域碼頭街,呼籲在行車路上的人留在車路,又叫在行人路的民眾坐到車路上,並呼籲在場人士叫更多人到場阻塞相關路段。李永達就因為在夏愨道呼籲路人佔領車道,以及在場舉行公眾會議,造成「煽惑他人公眾妨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