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運動發起人及參與者共九人,被控公眾妨擾等罪的案件宣判。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三人均被裁定「串謀公眾妨擾」罪成,而戴耀廷及陳健民另一項「煽惑他人公眾妨擾」亦罪成;至於「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三人均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在判決書中表示,三名佔中發起人,錯誤量度行動帶來的阻礙程度,又認為當佔中三子宣佈佔領行動啟動時,即使強調行動是「非暴力」,但三人當時肯定知道,大型佔領肯定會對大眾造成過度不便。法官指,陳健民一心以為,佔領中環行動只會造成相稱的阻礙,而不是「癱瘓」中環,但以會否癱瘓作為「相稱阻礙」的尺是錯誤,不符合英國大法官賀輔明所指,示威者要保持克制、不構成大破壞和不便的「公民抗命」理念。法官又指,陳健民到當年11月中準備宣佈佔中結束,才在報章講及「公民抗命」行動相稱性的問題,這個醒覺來得太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