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指出,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在2012及15更選執行委員會主席時,無記錄顯示曾先諮詢政府,公司則回覆兩次都已事先口頭諮詢政府代表。報告亦批評康文署要更有效監察公司,在2013/14至17/18年度期間,有26份報告需要向康文署提交,一半過期後才提交,其中9份無記錄顯示有跟進。報告又指公司要改善申報利益衝突,又指2015年推出新薪級表,未經執行委員會商討及審批。

報告又指,公司在2017/18年度,15宗採購涉及13類貨品和服務,當中3類無備存供應商名單,兩宗按規定索取足夠數目的報價。另外,15名受聘節目人員中,一人於同時段作兩個不同節目工作並獲付款,六人獲付超過實際工時的工資等。報告指,公司要改善匯報入座情況,不應包括贈票及出席其他節目的觀眾,以及清楚交代非放售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