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國歌法條例草案》內,關於「奏唱國歌的禮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不應該只抽離地看待奏唱國歌「場合」當中的場合兩個字,強調條文是涵蓋所有場合,包括非公開場合,又由於是指引性條文,即使做不到條文內的要求,都不算犯法。鄧忍光又說,特區政府並非天馬行空立法,強調本港立法時,要盡量採納全國性法律的原意。
主持今日會議的委員會副主席張國鈞,提出為議員的提問劃線,指發現議員開始重複提問有關「奏唱場合」及「肅立」的定義,明白有議員或者不滿意官員的答覆,但重申是否接受答案,是議員的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