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多份報章撰文,回應民主派議員提出,以有時效的「日落條款」方式修訂《逃犯條例》,與台灣就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案進行單次移交。李家超說,如以日落條款方式處理修例,便須每次重複現時的審議及立法程序,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要迅速及保密的條件,從最近有關法案委員會用了兩個小時仍未能選出主席,可以體會每次展開法律程序只處理單一個案,是不切實際。
李家超說,反對人士把修訂建議定性為「中港移交安排」並非正確描述,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事實是針對任何和香港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非專為內地而設,修例主要針對犯了嚴重罪行的逃犯,絕不影響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涉及移交的罪類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行為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