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名本港女子在台灣被殺案,遭台灣當局通緝的死者前男友陳同佳,早前在本港承認四項洗黑錢罪,下午在高等法院判監二十九個月。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明白公眾對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發生的謀殺案,不能控以謀殺罪,會令人感到沮喪及不公平,但強調本港的司法制度要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訊,達致整個法治制度的誠信。她說,考慮到被告從死者身上偷取財物,性質嚴重,包括將信用卡,金錢等由台灣帶到香港,加上被告是有關財產的唯一得益者,及考慮到涉案金額等問題,因此控罪一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二至三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控罪四以一年為量刑起點,但同時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部分刑期會同期執行,合共判29個月,在扣減去年三月已開始還押時間,換言之,陳同佳仍要入獄16個月。

陳同佳的代表律師指,陳同佳就是否上訴沒有進一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