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名本港女子在台灣被殺案,遭台灣當局通緝的死者前男友陳同佳,早前在本港承認四項洗黑錢罪,下午在高等法院判監二十九個月。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被告從死者身上偷取財物,性質嚴重;將信用卡、金錢等由台灣帶到香港,涉及國際因素,加上被告是有關財產的唯一得益者,裁定四項控罪分別判入獄一年至兩年半,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加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9個月。
法官判決時提到,今次案件控罪是由盜竊引起,而非謀殺引起,明白公眾對香港不能就境外發生的謀殺案,控告被告謀殺或誤殺,會令人感到沮喪及不公平,但在司法公義下,要基於控罪而被判刑,不論被告是否犯下滔天大罪,本港司法制度要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訊,達致整個法治制度的誠信。法官又相信,如果控方明白案件是由盜竊引起,當初不會將案件交到高等法院審理。陳同佳在庭上表現冷靜,他的代表律師指,陳同佳未有就是否上訴作進一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