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三月在葵涌駕車,衝上梨樹路行人路,撞到一名抱著女兒的少婦,女傷者左腳受傷,事後要截肢,被告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下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停牌兩年。法官指被告駕車剷上行人過路處,撞倒途人,是加重刑罰因素,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達到譴責的目的,批評被告對受害人及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傷,傷者及女兒事後出現創傷性壓力症候群,女兒語言能力發展亦出現遲緩。
被告陳曉昇報稱任職地產經紀,律師早前求情時說,被告當時很忙,事發時駕車回家取佣金,形容被告「發雞盲」,是低級錯誤,只因太忙而分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