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質疑《逃犯條例》立法時,保安局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日後會制定另一套法律處理與內地的移交安排,而非修例。保安局回覆傳媒查詢表示,由於回歸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因此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的移交安排,這情況在條例本地化時無處理,並非刻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

保安局又強調,草案所涉的並非長期安排,而是「個案形式」安排,草案不是為某一司法管轄區而設,而是適用於所有未與本港有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強調現時修例,是作為一個過渡性措施,堵塞法律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而與中國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仍是政府政策目標。當局又指,修例無牴觸基本法第64條,一直以來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都是由立法會立法,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過往立法會從沒有就個別的移交個案作出審議,正擬定詳細的回覆,在今個月14日之前提交《條例草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