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解釋逃犯條例修訂的記者會上指,只將逃犯移交到有簽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地方的做法,和香港目前締結長期安排的做法不相符,指例如和香港有協議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亦無簽訂有關公約。她強調,如果被要求移交的逃犯認為人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被問到如何評價內地的司法制度,鄭若驊表示,不會隨便評價其他地方司法制度,因為每個司法制度都有特定安排,可以依據相關地方條例知道當地審訊安排。她強調,當香港要移交逃犯去其他地方,要注重的是香港所提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