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解釋逃犯條例修訂的記者會上指,坊間有建議指,可以以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港人港審」,處理去年初發生的台灣殺人案,但實際上並不能達到。

鄭若驊指,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刑事司法管轄權奉行屬地原則,要達至「港人港審」,需要將逃犯條例下46種罪類,都加入「港人港審」安排,會對普通法下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屬地原則,帶來根本性改變,必須慎重考慮,而且處理域外案件,在實際操作上,例如取證困難,外地証據如何提交到香港的法院,執行檢控操守時,會因為証據和資料在外地,亦會令檢控上難以操作。她又指,修改相關法例會令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能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鄭若驊又指,如果加入條文處理刑法追溯期,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條文;有說法指人權法案條文中的「例外情況」可處理謀殺情況並不成立,因為根據權威論述,例外情況限於危害種族、戰爭罪、反人類反和平罪等,不能處理謀殺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