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早上在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張少春被判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罰款600萬元人民幣,法院依法追繳他的受賄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張少春在1995至2018年任職財政部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及子女入學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接近6700萬元人民幣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