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審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代表曾蔭權的律師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錯誤,遺漏了控罪中犯罪意圖的重要元素,指案中「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無有效裁決,已顯示陪審團就案件是否貪污無結論,原審法官理應將兩項控罪「脫鈎」,清晰指示陪審團,需要考慮行為失當控罪下的責任、是否知情和嚴重性問題。律師要求終審法院推翻有罪裁決,又指案件已經影響曾蔭權的聲譽,為他和家人帶來傷害,加上已經完成服刑,所以不應重審。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的指引簡單清晰,如果陪審團不相信曾蔭權當日在電台節目上,對租用深圳大宅的解釋,就應該入罪;又指從他批准同樣有利益衝突的時任行會召集人,討論發牌時避席,以及他無解釋銀行戶口的可疑資金往來,已經展示給陪審團,存在典型利益衝突。已經完成12個月刑期出獄的曾蔭權,與妻子曾鮑笑薇坐在旁聽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