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2017年10月實施新公屋富戶政策以來,截至今年3月,已向約580個擁有本港私樓、入息資產超額,或者拒絕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有134戶已交還單位,佔整體約23%。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指,房委會最終收回的單位數目,有機會多過134個,因為在現行機制下,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向房委會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在有效期內,住戶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獲批,住戶毋須搬走,但如果住戶在屆滿日期前,仍未獲批租約,就要搬走和交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