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違反禁制令,去年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黃之鋒就刑期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下午頒下裁決,判減刑至2個月,即時入獄。判辭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黃之鋒犯案時只得18歲,屬於年輕,他亦有向法庭致歉,但強調黃之鋒行為嚴重違反禁制令,等同挑戰侮辱法庭,又指任何講法指黃之鋒是因為他的社運身分才被處罰,都是毫無根據。黃之鋒被庭警帶走時向支持者指「靠大家反對送中條例」,支持者叫加油回應。
開庭前幾十名支持者到場聲援黃之鋒,他在庭外指會以平常心面對,指即使可能第三度入獄,但他以月計的刑期,對比起佔中案被告以年計的刑期,都是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