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馮永業在2004年12月,以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身分,向陳婉玉擔任董事和股東的航空公司,批出來往香港和深圳的航班服務申請,亦以同樣身分,考慮由陳婉玉擔任董事的航空公司,所提出的航權分配申請,期間接受了陳婉玉提供的51萬元款項,用作支付羅便臣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訂金。

控方質疑,馮永業從未向政府披露他當時正與陳婉玉就有關單位的磋商及收受的款項,是刻意或蓄意隱瞞政府他與陳婉玉的關係,令外界似乎覺得馮永業所作的決定,是持平和獨立等。控方形容,馮永業行為與公職人員身分有抵觸,強調馮永業擔任公務員超過20年,無理由不知道甚麼行為會構成嚴重失當行為;若果涉及實在、表面或有可能有利益衝突,馮永業都不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