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繼續在區域法院審理。控方開案陳詞時指,陳婉玉曾於2004年9月,代馮永業簽署購買羅便臣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同日亦開出了一張由她個人戶口提取款項的支票,質疑單位的臨時訂金由陳婉玉負責支付,明顯涉及潛在利益衝突,令人認為陳婉玉以「甜頭」,希望與馮永業保持良好關係,令馮永業向陳婉玉擔任董事的航空公司,提供優待。
控方又指,馮永業作為高級公務員,必須要有誠信,亦要奉公、對公眾負責,強調他擔任公務員超過20年,理應知道怎樣會構成嚴重失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