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莊幼玲作供,她說當局在1992年發出有關公務員避免利益衝突的通告,通告在2004年經修訂後一直沿用至今。通告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公務員要特別注意避免利益衝突,屬於一些大原則;若有公務員遇上特別情況或有疑問,應向上司或部門主任秘書徵詢意見。
馮永業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婉玉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方指,馮永業在2004年9月,接受了一筆51萬元的「甜頭」或保持一般良好關係的款項,用以支付購買羅便臣道雍景臺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訂金,指他憑公職人員身份,優待陳婉玉以及與她有關連的三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