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在庭上接受辯方盤問時表示,在物業臨時買賣合約當中,在附屬文件或附表內,以提名形式為物業轉名,做法普遍。而在2004年負責處理涉及兩名被告的西半山羅便臣道雍景臺住宅單位交易的律師盧銘恆則表示,當年並不知道兩名被告的關係,又同意若果物業臨時買賣合約,有任何改動,都要由雙方加簽。他承認,間中有人會因為已經有樓宇按揭,因此在再買樓時,會提名另一人協助申請按揭,讓銀行較易批出款項。

陳婉玉時任秘書徐美儀作供時,則認出多個陳婉玉的簽名,但徐美儀指出,在物業臨時買賣合約上「on behalf of Wilson Fung」(即代馮永業簽署)等字眼,並非陳婉玉字跡。徐美儀又指,她並不認識馮永業,從無見過對方,亦不知道對方與陳婉玉有甚麼關係,但她確認,有印象陳婉玉曾負責港澳直升機場擴建項目,而且參與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