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去信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指條例的部分條文含糊,既然侮辱國歌屬刑事罪行,公眾有權知道在奏唱國歌的場合,何謂嚴肅或不尊重的行為,政府須清楚定義。另外,條例列明重大體育賽事必須奏唱國歌,政府亦要羅列是哪些賽事,以免公眾誤墮法網。

律師會又指,國歌條例的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是太長,應該按慣例維持在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