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搶走政府職員手機案,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裁定許智峯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項罪名全部成立。裁判官指,被告當時若無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不會能夠搶到手機,又指任何人被搶個人財物都會保護有關物件,證人拒絕交出手機是合情合理。而無論涉案手機是否公物,證人從未同意交出給被告。裁判官又指,不接納被告在案發時是執行職務,指被告不是執法者,無權自行搜證及執法,證人亦無作出任何行為干擾被告的去向,證人所屬的監察小組只是記錄議員的行蹤,不同意小組不當介入立法會運作。裁判官宣讀判詞期間,公眾席有人大叫「政治迫害可恥」、「行政干預立法可恥」的口號,被保安阻止。

控罪指,許智峯在去年4月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在立法會大樓內阻礙保安局女行政主任執行公務,以及取走屬於政府的手機,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