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搶走政府職員手機的案件,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裁定許智峯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項罪名全部成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許智峯離開法院時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後,決定是否上訴,指不希望錯過立法會未來兩三星期審議修訂逃犯條例,如果他無法參與,會感到可惜及損失。他又對家人及朋友擔心,感到抱歉。
裁判官指,被告當時若無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不會能夠搶到手機,又指證人拒絕交出手機是合情合理,不接納被告在案發時是執行職務,指被告不是執法者,無權自行搜證及執法;證人亦無作出任何行為干擾被告的去向,證人所屬的監察小組只是記錄議員的行蹤,不同意小組不當介入立法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