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就個人醫療保險發表研究報告,指研究對比18份醫保合約,發現部份主要條款雖然名稱相同,但定義不一,同一公司的不同保單的定義都有分別。例如索償醫療費用是否有「醫療所需」,部份保單定義為醫生建議的護理和治療,有保單就指有無「醫療所需」要根據保險公司的意見。有投訴人因跌倒住院8日,保險公司只賠償頭3日住院費,指隨後5日不是「醫療所需」。亦有投訴人獲通知更改保單條款,但續保時發現保費大增,四年間增幅超過一倍,但除了退保或「升級」保單,沒有第三項選擇。
消委會提出14項建議,包括監管機構為重要合約訂定標準定義;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後不重新核保,並讓投保人選擇不「升級」。消委會指,自願醫保計劃已落實部份研究報告的建議,形容是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