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零售商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海關人員早前從店鋪購買兩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證實兩款激光筆沒有裝配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另外,兩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海關提醒市民,由於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