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政府聽取意見後,同意就《逃犯條例》草案作出兩項修訂,包括提高移交刑期的門檻,由3年增至7年;及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才可以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
香港總商會日前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面,提出三項要求,當中包括可移交罪行的刑期提高至7至10年;內地只可由中央政府提出移交要求。而建制派39名議員今早亦聯署去李家超,建議提高修訂《逃犯條例》的移交門檻,涉及罪行的量刑起點由三年增至七年,假如獲政府接納,重婚、走私、非法賭博、非法墮胎、拐帶兒童等罪行將會被剔除。另一個建議是只有中央機構才能申請移交,以內地為例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