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傍晚見傳媒,表示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就修訂《逃犯條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包括縮小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將提高移交刑期的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第二,當啟動時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及上訴權等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請求方亦要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追溯期內;第三,會加強保障疑犯利益,包括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請求,例如只處理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請,而刑事調查及充公刑事得益等相互協作亦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請,政府可於立法會中作政策聲明,說明有關內容。
李家超表示,提高移交刑期門檻後,將可剔除三類共七項罪行,包括刑事恐嚇、放棄槍支交給無牌人士,以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有關色情活動的罪行。李家超指,政府認同移交逃犯回港服刑的方向,但由於現行移交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會待草案通過後與內地跟進;政府同時以個案方式,與另一方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安排,包括官員及領事探望。他指,中央表示理解、尊重及支持特區政府增加保障的措施,強調草案符合基本法,不影響現行的自由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