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政府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就修訂《逃犯條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包括縮小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將提高移交刑期的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當啟動時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及上訴權等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請求方亦要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追溯期內;亦會加強保障疑犯利益,包括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請求,例如只處理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請,政府可於立法會中作政策聲明,說明有關內容。另外,政府認同移交逃犯回港服刑的方向,但會等草案通過後與內地跟進;政府同時會以個案方式,與另一方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安排,包括官員及領事探望。
李家超表示,提高移交刑期門檻後,將可剔除三類共七項罪行,包括刑事恐嚇、放棄槍支交給無牌人士,以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有關色情活動的罪行。被問到新措施是否傾斜商界,李家超指進一步剔除的七項罪行,屬一般人會犯的罪行;至於再次提出修訂是否回應法官的憂慮,李家超表示,今次只是作出好少限度改變,相信香港法官的專業及公平,亦聽不到過去法庭處理相關請求時有遇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