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聽取各方意見後,再就修訂《逃犯條例》作出讓步,提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包括將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三年提升至七年,規定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請求,例如只處理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請等。當啟動移交時,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及上訴權等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請求方亦要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追溯期內。

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提高移交刑期門檻後,將會剔除三類共七項罪行,包括刑事恐嚇、放棄槍支交給無牌人士及性罪行等,是回應社會認為今次修例只應處理特別嚴重罪行的訴求。他又指今次經調整的方案已是最適當,否認是傾斜商界或建制派,至於再次提出修訂是否回應法官的憂慮,今次只是作出好少限度改變,相信香港法官的專業及公平,亦聽不到過去法庭處理相關請求時有遇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