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解釋《逃犯條例》修訂的追訴期安排。他表示,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有個別的法律體系,每宗個案的追訴期會視乎申請移交方的法例而定,以內地實行大陸法為例,追訴期以牽涉罪行的最高量刑釐定,分別是5至20年不等,一旦過了追訴期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亦不能申請移交。李家超表示,相關安排是平衡了普通法原則,亦符合聯合國的準則。

自由黨鍾國斌表示,自從政府在二月尾首次提出修例,每兩個星期都會與當局會面,他歡迎政府再次主動修例,形容是自由黨爭取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