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繼昨日後再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修訂。保安局長李家超指,現有未修訂的《逃犯條例》下,在法庭進行聆訊的制度,包括法庭的權力和運作,所有做法和人權保障,在今次修例後並無改變。他又指,在修例下可以基於司法互助充公犯罪得益,但必定是兩地同屬刑事罪的犯罪得益,並非民事上的充公。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指,沒收犯罪所得並非坊間所講的「殺人封艇」,而是必須在外地經過法院,已經發出終審下的沒收令,並提出相關証明;如果違反公義原則,本港法院亦可拒絕。她指出,過去曾經執行過來自東南亞國家沒收令請求,訴訟長達七年,今天仍在進行中,強調法院並非橡皮圖章。
民主黨胡志偉要求李家超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等直接對話,李家超回應指,已經閱讀大律師公會以及有關團體提交的意見,目前會配合立法會工作,與議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