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委員會再召開特別會議 ,討論修訂逃犯條例。會上多名民主派議員質疑,公開審訊等六項額外保障並無寫入草案,質疑無法律效力。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不寫入草案不代表無保障,因為協定內容會呈交法院考慮,另外會在立法會公開行政聲明,並在討論時宣讀作紀錄,而申請移交一方必定要符合本地司法制度中的規限,所以協議上有效力。李家超又說,當大家判斷是否對移交逃犯的做法有信心時,若果有人永遠不相信的話,怎樣都不能被說服,特區政府已盡責任聆聽不同意見,並探討令大家安心的做法。
自由黨易志明關注,行政長官在移交程序的角色,及修例後與過往處理移交的模式有何不同。李家超強調,修例並無改到整個現有移交逃犯的法律體系,過往22年行之有效,修訂後只是剔除地理限制,及由行政長官啟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