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下工作守則》,當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後,除與僱主有訂立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點,而並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期間僱主與僱員都必須留意政府進一步公布。
守則又指,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