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被問到修訂逃犯條例後,在本港的六四民運人士,會否被移交時說,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觸犯條例中列明的37個罪類,以及有關罪行的最高判罰,是否7年或以上等,強調要按事實根據和案情決定。
對於「平反六四」的意見,李家超不作評論,認為是屬於公眾集會,強調香港市民享有的集會和言論自由,是充分在《基本法》下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