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就修訂《逃犯條例》發表意見書,認為特區政府不應匆忙修例,在修例前應先研究內地與其他國家的移交安排,以及其他同一國家內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移交安排。律師會指,政府可以用修例賦予法院域外管轄權的方式,處理台灣殺人案。
律政司表示,修例目的在於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堵塞現行制度漏洞,又指現行《逃犯條例》已參考聯合國範本,符合人權和法律程序的通行做法,也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按照《條例草案》訂定特別移交安排,在保障當事人方面,只會比《逃犯條例》規定更多、而不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