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就在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無法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的上訴案,終審法院裁定梁鎮罡上訴得直,可以享有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資格。終審法院認為,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價值觀念,並非案件的考慮因素,如果以欠缺共識為理由,拒絕小眾人士申索,在原則上有損基本人權。法院又認為,公務員事務局長需要遵守平等機會僱傭政策,因此裁定拒絕向梁鎮罡提供僱傭和稅務福利,與保障香港人婚姻制度,無合理關聯。
梁鎮罡2014年在新西蘭與外籍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翌年就配偶無法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以及二人不能合併報稅提出司法覆核,其中在公務員配偶福利方面勝訴,政府其後上訴得直,梁鎮罡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