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港府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發表補充意見書。公會認為政府提出將可移交罪行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沒有政策原因支持,更令人關注是仍有很多罪行需要移交逃犯,包括盜竊、串謀欺詐及洗黑錢等,認為政府指能給予內地從事商業活動人士提供保障的說法,只不過是海市蜃樓。對於保安局長指不會將假定無罪、公開審訊、不能強迫認罪等新增保障寫入條例草案,公會認為這些保障程度取決於特首與請求方的協議,及這些地區與香港是否有對等關係,當關係不對等,例如香港與內地關係,就會令人懷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對方承諾提供有關保障。
對於政府指若罪行在提出移交地方的追溯期已過,港府不會接納移交,公會認為這些保障的效果有限,因中國刑法訂明追溯時效期限有不少例外情況。至於只會由最高權力機關提出引渡要求,公會認為是不切實際,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作出請求,引渡後如何處理檢控亦是未知之數,若受引渡人士會被送返提出請求的地方受審,而當地制度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導致公平審訊權利不獲保障,仍會引起不安。